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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7 00:00:35| 人氣28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24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與他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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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再者,要保人所投保保單之價值為其本人所有,要保人於契約年限內將此保單價值移轉給他人即屬贈與行為,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則應於移轉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與第24條規定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案例說明】
某君遺產稅案件,發現其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嗣其罹患疾病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其子女。惟查被繼承人未於保單變更時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除補徵贈與稅外,因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行為,被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補稅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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