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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6 23:53:17| 人氣1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24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其股票交易所得依規定得按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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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並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應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營利事業計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舉例說明】
A公司分別在98年12月31日及101年7月1日按每股新臺幣(下同)120元購入甲公司股票100,000股及300,000股,嗣於102年3月1日以每股150元出售甲公司股票200,000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00,000股係出售98年12月31日所購入之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3,000,000元〔(150元-120元)×100,000股〕,尚餘100,000股係出售101年7月1日所購入之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其股票交易損益3,000,000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故A公司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4,500,000元(3,000,000元/2+3,000,000元)。

為享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減半課稅之租稅優惠,營利事業應備妥完整之帳證簿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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