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1-26 14:00:46| 人氣2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17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其遺產稅未全部繳清前,不得分割登記或為權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等登記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線上免費稅務諮詢請進入】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其遺產稅未全部繳清前,不得就該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為權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等登記。

【案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先生詢問, 其親人往生後遺留多筆土地由其兄弟2人共同繼承,但其弟因無現金致遲未繳納應負擔遺產稅,甲先生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按繼承比例分單繳納遺產稅,並於繳清應繼分稅款後,出售其可繼承部分之土地予土地開發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甲先生雖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但只要全部遺產稅款仍未繳清,該遺產即不得為分割登記或為權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等登記。
換句話說,甲先生即使已按應繼分應負擔的遺產稅繳納完畢,仍只能辦理土地的「公同共有」登記,在其弟尚未繳清應負擔之遺產稅前,甲先生仍然無法將該繼承土地出售移轉給土地開發商。

前揭案例如果甲先生急於出售該筆土地,可提出相當之納稅保證,請國稅局就該筆土地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甲先生與其弟弟即可先辦理該筆土地的過戶登記,繼而出售該土地予建商,如此一來,弟弟可取得出售該土地之價金,用於繳清其應繼分之遺產稅,甲先生亦可達成出售土地之目的。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