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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3 22:55:14| 人氣6,90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0.29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稅務上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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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公司遭到經濟部處以廢止或者自行進行解散後,應處理事項:

一、向所管轄之國稅局辦理稅籍註銷。

二、尚有存貨或固定資產:
1、營業人應至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領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額。

2、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一律視為銷售,必須開立發票,繳交營業稅。

3、帳上存貨以【時價】開立二聯式發票方式,向國稅局繳交營業稅,但是若存貨真的已經損壞者,則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全部視為逃漏稅懲處。

三、辦理決、清算申報:

1、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 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2、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 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法規說明】

營業稅法第三條規定:視為銷售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營業人申請註銷如尚有存貨或固定資產,應依法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後,如尚有存貨或固定資產,應於清算期間(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組織者,自解散或廢止之日起3個月)處理,並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領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額

部分營業人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後,常誤以為已向國稅局查證並無欠稅,租稅義務業已完結。但經過一段時間後,當營業人接到國稅局就廢止公司登記前最近年度資產負債表之剩餘存貨或固定資產,補徵營業稅款通知時,才向該局主張該剩餘之存貨或固定資產,已無價值或拋棄處理,而營業人此時已無該存貨或固定資產,卻又無法提示其報廢之證明文件,徒增雙方之困擾。
營業人於清算期間內,應檢視廢止公司登記前最近年度資產負債表有無剩餘存貨或固定資產。其有剩餘存貨或固定資產而須報廢者,應依規定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報備,否則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公司行號結束營業,

老闆誤以為生意結束,把存貨資產打折賤賣,股東按股份均分就了結。如此將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並受違章罰鍰的處分,那應該怎麼辦呢?
依稅法規定營業人於註銷營業時,有關存貨資產不論是清倉出售,或將貨物抵償債務者、分配予股東或出資者,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款。如果開立發票金額以較時價顯著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經常發現公司行號結束營業時,老闆於出售自用小轎車、小貨車時往往忘了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款,以為只要件向監理單位辦理過戶手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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