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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3 22:50:29| 人氣1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0.26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催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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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無催報規定之適用。如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則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例,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未辦理結算申報,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綜合所得稅雖未辦理結算申報,但稅捐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要求限期申報,惟其並未收受任何滯報通知書,不應處以罰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駁回理由指出,甲君既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即無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催報規定之適用,此觀該條立法理由「綜合所得稅催報程序,實施以來,效果不彰,為簡化手續,故刪除綜合所得額納稅義務人之催報規定。」甲君顯係誤解該法條之規定。

如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補稅外,尚須處罰鍰,得不償失。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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