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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2 23:19:54| 人氣3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0.19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餘存貨物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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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詢問,其經營一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最近想轉讓給太太經營,商號之存貨是否要開發票?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以本案為例,原屬於A君獨資經營之商號,於變更負責人為B君後,即屬B君個人出資所經營,此時商號名稱雖仍為甲商號,然已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此一事實,不因A君與B君是否有夫妻關係,而受影響。甲商號負責人由A君變更為B君,同時將餘存貨物轉讓予B君所有,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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