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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23:10:20| 人氣2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0.16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須就未繳清之餘額,全部一次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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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人繳稅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於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並依同法第3項規定,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如有變動,則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及財政部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0890450113號函釋規定,就未繳清之全部餘額加計利息,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如納稅人逾期仍未繳納者,則移送強制執行。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應繳納遺產稅90萬元,繳納期限為101年4月10日,甲君因無法一次繳清稅款,申請分期繳納,於4月10日前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應納稅款為5萬元並加計分期利息。如於分期繳納期間,甲君未如期繳納第4期應納稅款,國稅局應就未繳納﹙第4期至第18期﹚之餘額及應加計之利息等稅款一次發單通知甲君於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甲君如逾期仍未繳納,即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納稅人如有分期繳納稅款,應特別注意每期繳納期限,並確實於各期限繳日內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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