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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23:18:03| 人氣1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0.12【房屋稅】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無出租收費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可免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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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日益嚴重的停車問題,依現行規定,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果是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未收取費用、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未有營業者,可免徵房屋稅。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無出租收費,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可免徵房屋稅,地下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另如其停車位係供營業、按車收費、出租或為營利事業因本身業務需要所設置,而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則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若有地下層房屋符合免稅規定,應儘早向稅捐處申請免稅,以節省稅負。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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