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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23:05:52| 人氣1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8.29核釋最低稅負制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等損失自以後年度所得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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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1.08.29台財稅字第10100119890號


核釋最低稅負制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等損失自以後年度所得額扣除之規定
營利事業計算其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時,如有同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其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額中扣除之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當年度無各該款所得額可供扣除或扣除後尚有未扣除餘額者,始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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