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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2 01:01:03| 人氣37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2.19學會受託辦理研習會等之收入應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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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接受委託辦理各項專題研究或研習而收取之代價應否報繳營業稅?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同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次按財政部75年11月18日台財稅第7574924號函釋規定略以,學會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等提供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據此,各類組織之學會如有接受委託辦理研習活動或專題研討等,有收取對價者,即屬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上揭法令規定該等學會亦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各學會如有受託辦理研習活動或專題研討等之收入者,請儘速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倘未依規定辦理並繳納稅款,如經查獲除補繳本稅外,另依同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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