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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2 00:48:36| 人氣23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2.19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即使仍為虧損,亦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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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而相關損失公司已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之課稅所得額調整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仍為虧損,縱使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舉例說明】
A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依課稅資料歸戶清單所載當年度有一筆保險理賠收入1,000,000元,經請A公司提示相關證明資料發現,該筆保險理賠收入係因遭受火災而取得之保險賠償,相關損失公司已申報,惟保險理賠收入1,000,000元並未申報,是予調整增列該筆理賠收入;A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為基礎,依規定倍數處罰。故仍應就A公司短漏報所得額1,0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240,000元(短漏報所得額1,000,000元×稅率25%-累進差額10,000元),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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