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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22:47:05| 人氣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9.5受贈取得房地產在2年內出售,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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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說明】
受贈人將受贈後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產出售,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寫申報書辦理申報。如未申報而遭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以刑罰。

【舉例說明】
某納稅義務人有2棟房產,欲出售其中一棟,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將房屋及坐落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給配偶,隨即由其配偶將取得房產出售,卻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查獲後,遭補稅送罰。為了節省土地增值稅,要多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還須繳納罰鍰,不一定划算。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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