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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22:11:03| 人氣2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8.30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時請儘速繳納以免被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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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稅逾期未繳,除每逾二日按滯納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外,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納者,將會被移送所轄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部分民眾因為未能如期繳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移送執行後,執行分署會先通知當事人,請其到執行分署或各稅捐稽徵機關開單繳納;另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各地行政執行分署針對欠稅總金額2萬元以下之滯納案件(含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行政執行必要費用)列印具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於收到該傳繳通知書後,可於該通知書所載應到案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若經執行分署發函催繳仍未繳納,執行分署則核發執行命令請欠稅人所任職之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扣押欠稅人每個月三分之一的薪水,用以抵繳欠稅款,直到繳清稅捐為止。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甚或被移送強制執行後,還要負擔執行費等無謂損失。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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