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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22:06:31| 人氣2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2.14【證券交易所得】採總數合併印製或無實體方式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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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無論有無印製股票,於買賣股票時皆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課徵證券交易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62條之1規定,得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依同法第162條之2規定,就其發行之股份未印製股票者,其股份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之規定,自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但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二、前款以外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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