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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00:35:36| 人氣19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2.14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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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4條第1款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條例實施以來,不但「陽宅」有稅賦問題,連「陰宅」也滋生是否課稅疑義。
依財政部101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7230號令規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特種貨物,應不包括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因此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未滿2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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