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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3 00:46:55| 人氣1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2.12【契稅】合建分屋,須依限申報交換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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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興建人合建房屋,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領取房屋使用執照,應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交換契稅。

地主與建商合建,而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合建分屋地主,必須在期限內申報繳納2%交換契稅,以免受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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