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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0 22:37:04| 人氣2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8.30【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移轉予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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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子女或子女配偶之財產除課徵贈與稅外,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計課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另同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3月死亡,經該局查得甲君於98年2月贈與其子現金180萬元,99年2月贈與媳婦現金300萬元,核定99年度贈與總額3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98年度未達起徵點),應納稅額8萬元。並將98及99年度贈與總額合計480萬元,併計甲君其他遺產,核定應納遺產稅額408萬元(已扣除前述核定之贈與稅8萬元),並依短漏報處罰鍰32萬元。
繼承人不服,主張兒子、媳婦係代替甲君提領存款,所提領之現金已交給被繼承人甲君花用並未贈與。經該局以繼承人未提示被繼承人資金用途流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15條第1項規定,將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兒子及媳婦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按同法第45條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並無違誤乃駁回繼承人的請求。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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