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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7 01:04:42| 人氣60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2.5【綜所稅-租賃所得】房屋出租,房東請記得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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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取得租賃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之租賃所得,須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並辦理結算申報。

房屋出租房東取得之租金,屬租賃所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或費用(或依財政部訂頒費用標準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當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房屋租賃所得】下列二種房式擇一有利申報:
一、租金收入-租賃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檢據核實認列)
二、租金收入*(1-43%的必要損耗又費用)

【土地租賃所得】租賃收入-當年度地價稅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土地租予他人搭建臨時鐵皮屋堆放資源回收等物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就租賃所得之計算,若未能提示出租該土地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土地出租予他人,嗣承租人於其上自行搭建臨時鐵皮屋以堆放物品,租賃標的僅為土地而已,該筆租金收入係因土地租賃所發生,所以其相對應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自應以與土地有關者為限,始得扣除。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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