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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23:20:02| 人氣2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8.22【綜所-捐贈】捐贈古蹟寺廟管理委員會非屬不受金額限制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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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規定,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不受金額限制。是若民眾欲全額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應該首要注意捐贈的對象。
實務上有大額捐贈給經主管機關認屬為古蹟寺廟之管理委員會,卻誤解即為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以為該捐贈金額可以全額扣除。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第1項雖有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不受金額限制之規定;但對前項贊助費用交付之對象實際上是有所限制的,其中同條第2項即規定贊助款項應交付予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而非其他對象,且贊助者就該項贊助經費指定其用途者,不得移作他用。
既然所得稅法有列舉捐贈扣除額規定,民眾捐贈行善除有利於社會福祉外,又可少繳些稅,可說是一舉兩得;但是無論捐贈性質為何,都應該要注意捐贈的對象及相關要件是否符合規定,以免當初的期待落空。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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