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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4 23:01:21| 人氣2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8.8【綜所-災害損失】因颱風豪雨所受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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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的汽車有些變成了泡水車,房屋家具也有因水深及膝而損失慘重。民眾在忙於收拾之際,應記得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於明年5月辦理101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為維護民眾權益,特別針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災害損失申報扣除範圍: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 親屬所有之財產,因本次豪雨所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二、報備期限:災害損失之認定,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向國稅局報備勘查。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派員勘查。

三、應檢附文件:包括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修理支出憑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受理機關核定後將會掣發災害損失證明,以供當事人次年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該項災害損失。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則須於申報時自行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損失屬實,並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故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報備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經稽徵機關核發前開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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