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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3 23:30:40| 人氣2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7.31怠於辦理註銷登記之營業人,如有溢付之營業稅額,其請求權時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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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於辦理註銷登記之營業人,如有溢付之營業稅額,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或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第l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規定,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之營業人申報之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而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退還。惟實務上多有營業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怠於即時辦理註銷登記,是類營業人之溢付稅額請求權,究應自何時起算,滋生疑義。
財政部於101年5月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079890號令:
明定營業人怠於辦理註銷登記者,其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營業人,如有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事且有溢付稅額者,請注意於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完成前提出退稅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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