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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8 22:53:45| 人氣18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7.24營業人進貨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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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進貨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若因故意或過失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要依法補徵營業稅外,還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有進貨事實但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屬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在稽徵實務上,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進項憑證之案件,部分營業人迭主張確有進貨事實,且該項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之營業人所交付,不應對其處罰云云,依現行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予處罰,但若未能符合前述免罰要件者,仍須處罰。

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確認交易對象外,並注意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確為該銷貨之營利事業自行開立,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儘量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經查證符合前述免罰之要件者,可免予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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