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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8 16:18:24| 人氣2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27營業人銷售產製或進口特種貨物,應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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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在我國境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的特種貨物,如「小客車」每輛價格達300萬元、「遊艇、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艘(架)價格達300萬元、「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價格達50萬元、家具每件價格達50萬元,除了產製出廠或進口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額外,嗣後於銷售時均應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另加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OOO元」,但該稅額不需納入統一發票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

營業人銷售產製或進口前揭所述特種貨物,依特銷稅條例第14條規定,應於開立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已加收之特銷稅,提供買受人作為負擔稅額之憑據,買受人若係營利事業,得持憑列帳成本或費用。另如該特銷稅額已於前手開立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後手營業人又銷售該特種貨物並將該特銷稅額於本次銷售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毋庸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未將該特銷稅額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應就其銷售貨物收取之全部代價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

為了避免營業人銷售「產製或進口」特種貨物,誤將該特銷稅額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而溢繳營業稅,特別提醒其已繳納之特銷稅,應於開給個人或經銷商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另加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OOO元」,以維護本身之權益,並詳實開立統一發票。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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