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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6 22:44:11| 人氣2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24營利事業將保險提前解約而領回的解約金,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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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分散風險及增加員工的保障,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已非常普遍,因此企業所負擔的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不過,企業如因故退保提前將保險解約,所領回的保險解約金,應列報為當年度收入。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的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營利事業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列為費用。該費用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規定列單申報。

【重點說明】
營利事業投保後,因某些原因而中途退保,而領回的解約金:
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才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受益人為員工及其家屬:因解約金係屬保險費返還的性質,由於解約前之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負擔,故員工或家屬取得解約金收入應列為個人其他所得。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提前解約之保險,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方式,以免日後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需額外負擔罰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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