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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6 22:07:14| 人氣2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22個人因出售預售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將買賣預售屋之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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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因出售預售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將買賣預售屋之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購買預售屋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亦即預售屋完工前,所有權為建設公司所有,納稅義務人僅取得房屋之「權利」,因此,出售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故預售屋買賣係屬出售「權利」,其所賺取之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
甲君96年度出售預售屋,經國稅局查獲,其未依規定將所賺取之差價辦理申報,致短漏報所得核有過失,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經該局裁罰在案。
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而獲利,其所賺取之差價,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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