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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6 16:50:21| 人氣2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21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對欠稅人之財產為禁止財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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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得禁止處分之財產包括土地、房屋及車輛等,財產一旦經禁止處分後,欠稅人不僅無法出售,亦無法以該財產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達之繳款書後,應於繳款書上所記載之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以免因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財產將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影響其權益。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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