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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6 12:01:27| 人氣2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20-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未繳或短繳已寄繳款書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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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同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同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公庫繳納。

今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開徵繳納期間訂於101年11月16日至101年11月30日,納稅義務人如收到上開繳款書,可於繳納期間內至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繳稅,另稅額2萬元以下之繳款書可持現金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特別提醒,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101年11月16日至101年11月30日內繳納稅款,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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