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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1 23:31:10| 人氣1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20【贈與稅】贈與時設籍於臺北市之贈與人,均可在臺北市採「跨區」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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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時設籍於臺北市之贈與人,均可在臺北市採「跨區」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時設籍於臺北市之贈與人,自99年1月1日起,可至該局所屬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且符合櫃台化標準之遺產及贈與稅案件,會立即核定並核發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自98年1月23日以後為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全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贈與總額未逾免稅額者,除有產權過戶登記需要外(如贈與財產為股票或不動產),免辦理申報,例如贈與銀行存款且全年贈與總額未逾免稅額時,只要保存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如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存摺影本或定存單影本等)即可。

另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亦可向該局所屬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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