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2-11-21 23:27:31| 人氣2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20法院拍賣營利事業財產之行為,為營利事業具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須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線上免費稅務諮詢請進入】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法院拍賣營利事業債務人財產之行為,為債務人具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須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計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
乙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資產增益0元、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損失0元及課稅所得額虧損72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乙公司95年8月間經法院拍賣房地,乃依查得資料據以核定乙公司95年度出售房屋增益289萬餘元、出售土地損失305萬餘元及課稅所得額217萬餘元。乙公司不服,主張法院拍定金額與公告現值不符,且其並無任何獲利云云。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所為拍賣債務人財產之行為,為具有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該房地拍賣價額即為實際成交價額,乙公司為系爭拍賣房地之所有權人,其雖主張拍定價金已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並無任何獲利,惟出售房屋收益,無論用於清償債務或用於其他用途,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仍須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計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乙公司主張拍定金額與公告現值不符乙節,因系爭房地之移轉係經執行法院拍定成立,依法院民事執行處之分配表所載,乙公司所有系爭房地係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進行拍賣,拍定價格均已標明,如乙公司對分配表所載或拍定金額有不同意者,自可依法聲明異議,經無異議後方予分配,故該局依拍定價格認定為買賣金額,據以計算出售土地及房屋之損益,調整其所得額,於法有據。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受補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