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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1 23:19:18| 人氣1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7.10個人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承受抵押物,所生增益為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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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若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以其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該債權抵押物之價款3,000萬元,該局乃以法院拍定價額3,000萬元為其處分債權收入,減除購入債權成本2,000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共20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甲君主張其係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承受抵押之土地及建物,實質上所得並未實現,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而拍賣土地及建物之行為,為具有買賣性質之法律行為。民眾參與法院拍賣並以購入之抵押債權抵繳拍賣價金,係屬以處分債權來換取抵押物所有權,核屬財產交易行為,如經計算有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換取抵押物,所產生之增益漏未申報所得者,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屬各國稅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並補繳短漏稅款。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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