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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1 19:53:58| 人氣17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20高爾夫球場銷售入會權利,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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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第4條第2項第5款所稱營業人,指以會員制方式經營之機關、事業機構、團體及其他組織。

【舉例說明】
某高爾夫球場詢問銷售60萬元之入會權利,但會員可分3次付款(每次付20萬元),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依前揭規定,營業人銷售60萬元之入會權利,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雖按每次收取金額20萬元(含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仍須以該金額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2萬元。

營業人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例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渡假中心收取之高爾夫球證、休閒或餐飲俱樂部會員證等入會費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應於銷售入會權利之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另會員如將向俱樂部或高爾夫球場購買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會員證)轉賣給他人,則無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本條例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情事,除補徵所漏稅款外,最高可按所漏稅款處3倍罰鍰。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都能主動誠實申報,以免遭高額罰鍰,得不償失。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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