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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6 19:29:46| 人氣1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7.3被繼承人遺有股票,若死亡前已除權(息),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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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被繼承人遺有上市(櫃)公司股票,若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之除權(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其死亡後所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才可辦理繼承登記。
但繼承人取得該次除權(息)基準日被繼承人名下股票所配發之股利,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除權(息)基準日在繼承日後,所配發之股利則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遺產稅是一種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的稅捐,凡死亡時所有權歸屬被繼承人之全部財產,繼承人都應將其併入遺產申報。但繼承人常忽略申報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因為民眾大都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衍生之孳息,屬繼承人之所得,殊不知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除權(息)基準日在繼承日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該股利之權利,自應併入遺產申報,但繼承人取得該次除權(息)基準日被繼承人名下股票所配發之股利,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除權(息)基準日在繼承日後,所配發之股利則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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