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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30-關係企業相互間提供協助取得訂單之服務,仍應提示居間仲介之往來具體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雖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惟經查核未提示足資證明與佣金支出相關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關係企業B公司佣金支出34,90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足資證明佣金支出相關之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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