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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04-【遺產稅】贈與農地免徵贈與稅之規定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如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其土地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將追繳贈與稅應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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