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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14-【綜所稅-醫藥及生育費】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得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其向保險公司購買的醫療險,只需診斷證明即可申請理賠,受有保險給付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檢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其中所稱醫藥費者,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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