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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04-【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以兄長名義轉存現金予子女,不依規定申報贈與稅,當心受罰

105/01/04-【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以兄長名義轉存現金予子女,不依規定申報贈與稅,當心受罰納稅義務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逾期未申報者,將依規定處罰。【舉例說明】 甲君於104年3月20日將存款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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