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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8/13-【欠稅擔保】納稅人以不動產為繳稅擔保,不動產價值核認標準

104/08/13-【欠稅擔保】納稅人以不動產為繳稅擔保,不動產價值核認標準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因經濟困窘,無現金可立即繳納,可以已辦竣登記之土地及房屋等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稽徵機關將以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加2成來核認該擔保品之價值。 依據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明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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