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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8/13-【營業稅】總公司與分公司屬不同營業主體,發票應各別開立

104/08/13-【營業稅】總公司與分公司屬不同營業主體,發票應各別開立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公司於102年11-12月間銷售房屋金額590萬餘元,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卻由其所屬之分公司開立發票予買受人,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按經查明認定總額590萬餘元裁處5%之罰鍰29萬餘元,該案當事人不服,申經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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