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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11-【營所稅】營利事業繳納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104/02/11-【營所稅】營利事業繳納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舉例說明】 國稅局於查核某生技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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