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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04-【盈虧互抵】依企業併購法合併之存續公司,其繼受之虧損扣抵以5年為限

104/02/04-【盈虧互抵】依企業併購法合併之存續公司,其繼受之虧損扣抵以5年為限 政府為利於企業以併購方式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特制定企業併購法。依該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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