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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17-【贈與稅】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範圍,無須申報贈與稅

104/01/17-【贈與稅】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範圍,無須申報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4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另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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