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與好友分享這篇文章

103/11/14-【營所稅-贊助款】營利事業給付之贊助費,應與業務相關,始得認列為費用

103/11/14-【營所稅-贊助款】營利事業給付之贊助費,應與業務相關,始得認列為費用 營利事業為達成商業目的而贊助交易對方的活動或廣告所給付之贊助費,應係為取得收入之必要支出,且與業務相關,始得認列為費用。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舉例說明】...

收件者E-mail:

請以分號區隔每個E-mail
例如:john@pchome.com.tw;mary@pchome.com.tw
信件標題:
與你分享這篇文章
訊息內容:
很精采的好文章!
如果你也喜歡,請轉寄給好友幫忙增加人氣吧!
您的名字: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