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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8/11-【綜所稅-損害賠償】個人因房屋受損而取得之賠償金,非全屬免稅所得

103/08/11-【綜所稅-損害賠償】個人因房屋受損而取得之賠償金,非全屬免稅所得個人因房屋遭他人損害,經和解取得賠償金中若有屬於填補所失利益,例如租金損失及營業利益部分,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應以其賠償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其他所得。【舉例說明】 甲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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