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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8/11-【綜所稅-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和解金課稅規定

103/08/11-【綜所稅-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和解金課稅規定【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92年度遭A公司資遣,領取資遣費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因甲君不服資遣,與A公司長期興訟,嗣兩造達成訴訟上和解,甲君取得該公司另行給付之和解金3,600,000元,乃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規定,以系爭收入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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