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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5-夫妻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選定納稅務義務人規定

103/04/15-夫或妻選定其中一方為納稅義務人經辦理所得稅申報後,如未於6個月內申請變更,夫妻之所得稅及漏報所得罰鍰,應由該選定之納稅義務人承擔由所得稅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可知,我國綜合所得稅於夫妻間係採合併報繳制,但是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夫妻可自行選定一方為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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