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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10-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有其適用

103/01/10-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有其適用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計算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按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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