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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7-故意將他人子女列報為自己子女須補稅處罰

102/12/27-故意將他人子女列報為自己子女須補稅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國稅局審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君申報扶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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