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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1 00:02:21| 人氣4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對付惡劣的銀行催收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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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個大卡奴..但很開心我的協商去年也通過了..本人現在很認真在還款..但在協商過程中.我受到銀行的無情打擊..我希望把我的經驗分享給大家..當然重點是..不要再亂刷卡..再者.一定要有決心還款.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下面是我申訴的.狀紙..ㄎㄎ..希望大家..可以看看..笑一笑..哪有人欠錢這麼大聲的..ㄎㄎㄎ

致**銀行 相關處理單位 :

本人 *** 身分證証號碼 ********* 於民國94年12月23號以寄出協商機制申請表,給予本人最大債權銀行00銀行,而00銀行答應承諾會發函給所有本人之欠債銀行

本人也跟貴銀行[**銀行],一直保持聯絡,在94年12月23日後更有向貴銀行表示本人已進行協商,更於95/1/16 PM18:00-1830左右本人也與貴銀行**銀行,催討部行員蘇先生告知本人的狀況,而蘇先生也承諾進行確認,但在當天掛完電話不到10分鐘,約在PM18 :45左右,貴銀行[**銀行]另一名專員[貴銀行不肯告知本人為誰],自行撥打電話到本人父母家中,欺騙本人父親:一直無法與本人取得連絡,並強烈暗示本人欲欠錢不還,還不接電話,進行無法理解的毀謗名譽之行為!!

本人在貴銀行[**銀行]使用信用卡,已經將近8年時間,期間都繳款皆正常,但近幾個月來由於本人無固定工作無法繳出款項,但本人也一直與貴銀行保持聯絡與暢通,並無任何逃避繳款之行為,但該名行員此通電話以不實與欺騙之言語對本人父親告訴本人一直無法取得連絡,暗示本人故意不繳款或逃避繳款之行為已對造成本人名譽受損,構成違反以下:
『公平交易法第22條之規定: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信譽之不實情事及刑法310條毀謗罪之行為』
本人在當天 PM20:00 左右,直接播打電話,給予貴公司[**銀行]負責並與本人取得聯繫之蘇先生反應這個狀況,本人表示:每一次銀行與債務人進行通話都會有紀錄且都有錄音,貴銀行[**銀行]行員是否有疏失,你們可以確實進行查證!!

隔天早上95/1/17 PM 0958貴公司電話*******,分機7915 個人金融事業處之何先生,撥打電話來了解狀況,本人並在口頭上要求何先生,轉告貴公司,本人要求三天內貴銀行[**銀行]對本人進行毀謗之行員及**銀行進行書面道歉

94年1月18日 下午 15:04 貴銀行[**銀行]何先生在口頭上道歉並承認是貴銀行行政上的誤會, 但與本人提出的書面道歉報告,尚有差距,本人直接向該專員何先生反應,而該專員承諾本人會再向上反應

94年1月20日下午1820左右,貴銀行[**銀行]何先生告知我未收到00銀行的協商通知,也再次說明貴銀行無法作出書面道歉,
本人深感懷疑:
第一. 我與貴銀行[**銀行]已經通過無數次電話,而且00銀行協商部,分機***曾先生也轉告本人,若貴銀行[**銀行]尚未收到00商銀的協商通知,請**銀行直接連絡曾先生,而何先生與蘇先生也因我的轉達都知道這件事,但當下還對本人說,那是00銀行要打電話給他,而不是貴銀行[**銀行]要播電話給台北商銀,這種推託不積極的處理態度,造成我的困擾!!
第二. 貴銀行派該專員既然進行口頭道歉,但為何無法用書面道歉?本人為普通老百姓,無法知道是哪家銀行應該打給哪家銀行,如果本人已經進入協商階段,是否這樣的專業行為,應該是由你們這樣的專業銀行,進行協商,而不是用推託之詞來處理,而耽誤本人之協商權益;本人在此,嚴重地再次申明,要求貴公司**銀行,以此查辦;對本人進行毀謗之行員,及對此事件造成疏失之部門給予本人正式書面道歉信函, 而不是口頭隨意處理!!

**銀行在國內銀行企業形象,清新負責數一數二,本人不希望因為這樣純屬個人及部門疏失而造成貴企業形象之受損,希望貴行能直接與本人儘速圓滿的處理此事,不希望在不得已之狀況下,迫使本人必須求助其他消費者權益單位或銀行公會,甚至是公眾媒體.

本人特此用書面信函告知此情況,並希望貴銀行給予本人合理的解釋及道歉,以正視聽,謝謝

2006.1.21

台長: 札西達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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