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果,請大家務必請勿嘗試 (OK?)
依刑法第二二七條與未滿十六歲男女性交猥褻罪之規定,仍應處罰。
即: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又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第二二七條之罪時,
法律認其年輕識淺,且未以暴力等加害,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見刑法第二
二七條之一。
(六法全書)
法律常識這的多,從國小教育教導到國中*高中
現實社會範例為何還是這麼多,法律擬定這些有什麼用(?)
這不是法律的漏洞了吧(!)重點應該是做人的道理比什麼還重要
這些法律我倒是覺得很好笑,這些擬定的法律問題誰會去注意
要不是發生問題才會去找尋,請問平常大家是拿它來當休閒嗎(?)
現在的社會國中女生各個急著轉大人~
常常喜歡交個大自己5~10歲的伴侶
然後心理自己為很滿足比別人還要成熟有人愛
然後幕摽與某國壹樣
幾乎12歲第一次就沒有了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句歷久彌新的廣告文案
百分之百不能套用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對於未滿16歲的男女
性侵害、性交易絕對犯法,就算是男歡女愛「合意」性交也是違法
法律規定不可以(!!)就是不可以(!!!!!!!!!!)
犯法,就得接受法律制裁
少男*少女亂吃禁果,成年人吃「幼齒」
都有可能吃上官司。
現在就有太多案例
以台北市中正區某眷村的案例來說,女高中生與少年異口同聲供稱,兩人是相愛而有性愛。依照經驗法則研判,兩人做愛時,應非有對價的性交易,雙方合意而發生性關係,也不構成性侵害。
但是,少年年僅13歲,兩人發生性關係,無論是一時好奇,天雷勾動地火,或真心相愛,感情昇華而上床,都已經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與未成年性交罪。
為何性交(??)並不是重點
只要其中一方未滿16歲,就是犯法
刑法規定「不可以跟未滿16歲的男女性交」這是白紙黑字
任何人都得遵守,即使男女雙方你情我願,也是違法行為
我絕得和未滿16歲以下女子做愛通常人都會說是男生的錯
但是我也絕得不一定,女生自己也要有所檢討
雙方願意女方未滿16那他到可拒絕
多愛他應該也要拒絕
別以為給了身子男人就是你的一輩子
這樣子只會被玩更多次(!!!)
男生也壹樣只想打跑請找18以上願意者
請勿嘗試禁果(!!)這是萬不得得
對於自己的身體自己要有所警惕
別嚐試了禁果
未滿18歲的男生女生法律上黑字白底寫的清清楚楚
不可以就是不可以
說在多也是白說的(!!!)
女生自己真的要自我保護請不要過早嘗試
男生自己也要好好珍惜自己女生
太多的真實案例劈腿外遇包二奶.....等
這些實在太多說不玩
總之
做人的道理比什麼都還來的重要(!!!!!)
我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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