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保存登記房屋交易所得之申報期限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秀美 台南報導
甲君來電詢問,其於107年購入之自住房地打算出售,但房屋未有保存登記,則房地交易所得稅的申報期限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原則上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過如房屋為未保存登記者,則其交易日應按「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本案甲君同時出售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因土地及房屋的交易日是分別按「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及「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致申報期限不同,基於簡政便民,得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原則上會晚於「訂定買賣契約日」)的次日起算30日為申報期限,一併辦理申報納稅。
另該局提醒,甲君出售該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申報期限內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資料,如有應納稅額者,則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辦理申報。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佣金支出列報應有居間仲介之事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外銷業務,常透過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的協助以爭取訂單,因此支付佣金時,除了保留付款憑證外,還必須確有居間仲介的事實,才能列報佣金支出。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之支出必須與營業活動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列報佣金支出除須提示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外,所提供之仲介事實資料,應足以證明該受款人確實已提供介紹勞務或是協助處理才能使買賣雙方完成交易,例如與仲介者洽商過程中詢價、報價及訂單往來之文件、電子郵件、LINE或微信等足資證明仲介事實之資料,應妥善保留,以證明該項支出確與企業活動有關。此外,若支付國外佣金對象之受款人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或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將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避免因舉證問題影響自身權益。
個人持有2年內之房地因強制執行事件遭拍賣,房地合一所得稅可適用較低稅率
納稅義務人胡先生來電詢問,因無力清償債務,致其108年6月間購買之房地於110年1月間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已在110年1月4日領取房地權利移轉證書,胡先生是否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適用稅率為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及土地,該房地如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是在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而且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納稅義務人都必須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惟房地如係因強制執行事件遭拍賣,其申報期限係以拍定人領得房地權利移轉證書日起算。
該局指出,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率會因房地持有期間長短而有不同稅率,如持有房地之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是45%;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為35%,如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則可適用較低稅率20%。
該局以胡先生為例說明,胡先生於108年6月購入房地並於110年1月遭拍賣,該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屬房地合一所得稅適用範圍,因此,不論拍賣結果有無所得,胡先生都必須在110年2月3日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且其房地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依規定原應適用稅率35%,但胡先生因無力清償債務,致該房地遭拍賣,依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屬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得適用稅率20%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所有房地因欠債遭強制執行拍賣,若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所得,均應依規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繳納,以免受罰。